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科生辅修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哈工大本〔2020〕1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元化求知、求学的需求,提高社会竞争能力,适应新时代国家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二条入学后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第三条修读辅修学位须与主修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四条学生主修学位(专业)学业结束,所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习资格即终止。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每年夏季学期,符合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自愿申请修读辅修学位(专业)。
第六条经学生所属学院在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审核,辅修学院考评通过并在学校本科教学与服务管理平台中进行录取,教务处复核同意后,公布获准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可选择跨专业自行修读辅修课程。跨专业修读辅修课程无需申请与审批,且选修课程不受专业、年级限制。
第四章教学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辅修学位(专业)课程教学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须按照辅修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
第九条辅修学院负责学生辅修学位(专业)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条辅修学生采取插班形式上课。考虑辅修学位(专业)课程学习的特殊性,为方便学生修读辅修课程,鼓励学院为修读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生单独开班上课。
第十一条学生按规定选课、缴费、上课,并按课程要求参加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中途退出课程学习,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如果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内容与主修学位(专业)课程的内容重复或部分重复,则该课程学分不予计入辅修学位(专业)课程学分,须由辅修学院指导选修该辅修学位(专业)其他课程替代。
第十三条学生如果终止修读辅修学位(专业),应及时向辅修学院和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辅修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辅修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学校可为学生出具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六条在主修专业毕(结)业时,学校将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辅修课程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学生没有获得主修学位,不授予辅修学位。
第十八条按辅修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全部辅修学位课程学分,辅修学位论文(设计)答辩通过者,由本人向辅修学院提出申请,在主修专业毕业前,经辅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与主修学位同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授予主修学位与辅修学位。
第十九条对于跨专业自行修读辅修课程学生,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达到辅修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要求,在主修专业毕业最后一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向辅修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学院评审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学生开题做辅修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后,按学校规定及程序授予主修学位与辅修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主修学位时,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按规定由学校颁发主修与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未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者,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达到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学分要求,在主修专业毕(结)业时,由学生本人向辅修学院申请,经辅修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同意后,按规定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教发〔2014〕225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课程管理办法》(校教发〔2014〕315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点)》(哈工大本〔201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