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所称学生是学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2.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3.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